开发间接费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那么目前很多地方是当在该地拿地后就成立了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的人员架构为:公司法人、总经理的领导班子,下设工程部,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财务部,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综合办,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党群办,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营销部,部门负责人1名,部门人员n名。营销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提成、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其他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是都应该计入开发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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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