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号第二条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政策优惠对象是否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麻烦告知具体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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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