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财税[2008]1号第二条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财税[2008]1号第二条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

09-29 我要评论

财税[2008]1号第二条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政策优惠对象是否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麻烦告知具体的适用对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