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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员工曾在公司任职,发放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时已离职,请问应该采用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曾在公司任职,发放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时已离职,请问应该采用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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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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