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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贷附加税

09-29 我要评论

房贷附加税

留言时间:2019-12-0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婚前房贷提前结清,应该不能再享受个税附加扣款了吧?老公因照顾小孩,近几年均未上班,他的婚前首房房贷可否加到我的个税附加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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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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