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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分拨给集团内平级公司是否免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分拨给集团内平级公司是否免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0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企业集团C公司直接持股控制的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均属于集团内二级子公司,企业集团内核心企业A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内B公司,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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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十九条第7小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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