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税款退税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项目在2013、2014年在四川省泸州市地税局窗口代开发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审计金额大于开票金额。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专管员答复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答复不能办理多交税款退税。我们公司向咨询的问题是,这个时间点的认定,是以最后一次缴纳税款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审计报告的时间为准。我们觉得,因为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审计报告出具后具体的审计金额才最终确定,审计金额确定后我公司才确定税款有无多交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应该以审计报告时间为准,办理多交税款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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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