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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是否可以放弃1%的优惠税率

是否可以放弃1%的优惠税率

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建筑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刚刚开了一张普票,税率选成了3%,对方已经把发票交到甲方,拿不回来了,请问我可以放弃优惠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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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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