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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人民警察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民警察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人民警察 依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财政部  

人社部规[2017]9号  及10号文件 发放的执勤津贴、加班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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