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及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3-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一、有关政策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一系列通知精神, 我省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文件,我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了细化举措,下发文件,明确减免范围和政策执行口径。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三项社保减免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免,2020年2月-6月,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免征期限为5个月。
减,2020年2月-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4月应缴纳部分减半征收,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6月应缴部分免于征收。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精神,对我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7%减半为3.5%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延期缴纳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三、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管操作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界定,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二)关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项社保减免政策适用范围为:一是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二是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四是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三)关于企业划型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社厅、省统计局、经信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类别作为社保三项险种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四)关于业务经办
1. 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2. 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三项社保的退(抵)费办理。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职工医保的退(抵)费办理。已征收2020年2月医保费的,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冲抵也可直接退费。
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宣)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