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1%的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2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四川的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300万上下。现在遇到一个问题,寻求支持。因我公司与两家公司签有长期合同,按3%开具专票发票,所以我公司自愿放弃征收率减按1%的优惠。但我公司与其它公司的业务,我们想享受此项政策,但当地税务机关不同意,按他们的说法。放弃优惠是针对所有的业务,且三年内不得免税。我把原文即公告5号文重新看了一遍,没有发现有关具体的表述。请问,我们可以在3月1日至5月31日,即可以开具3%,也可以开具1%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办理材料如下: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