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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工单位代发了一个月工资应怎么处理?

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工单位代发了一个月工资应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0-04-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年度春节期间,我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于劳务派遣公司原因,委托我方支付1月份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1.已支付的工资是否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开据发票?

2.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拒绝开据发票,应怎么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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