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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中个人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的范围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具体指哪些?在增值税法中第二章明确说明“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具体含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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