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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司销售产品10件,也开了10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运输过程中损坏了3件,客户要求赔偿3件,后面发出的3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销售产品10件,也开了10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运输过程中损坏了3件,客户要求赔偿3件,后面发出的3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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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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