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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地产公司委托自然人股东从银行贷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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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问题

日期:2019-11-15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问: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公司股东个人在银行贷款,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由公司付利息。先由公司将应付的利息等额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再由银行在股东个人账户扣利息。

问:该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该公司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的利息与应付给银行利息一样多。也就是说不存在利息差。

答: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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