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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门窗销售带安装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公司销售自己生产的门窗并且提供安装服务,请问可以全额对外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吗?还有我们购进的门窗对外出售并提供安装,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税率为9%的发票吗?(比如门窗费和安装费合计100万,可以给对方开具100万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吗?)
办件编号 NSZX20211100796 咨询时间 2021-11-16 11:50: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1月16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6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