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申报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地块委托代建单位开发房地产,开发后整体转让,请问我单位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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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填报,数据应填列至其他类型房地产类型中。
问题所述情况是整体转让建成后的房地产还是整体转让在建工程?请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填写说明自行判定适用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