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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老项目,但营改增之后跟分包单位新签装修合同,分包单位开票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房地产老项目,但营改增之后跟分包单位新签装修合同,分包单位开票税率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与总包的合同都是营改增之前的,都选简易征收。然后现在我们跟入户门装修单位新签了合同,那装修单位他现在可以选简易征收吗,还是只能选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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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适用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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