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所得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问下,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原A公司账面价值是100万,评估价值是150万。存续分立后A账面价值是60万,评估价值是95万;B公司账面价值是40万,评估价值是55万。按规定,A还是以账面价值入账60万,B是用公允价值入账55万。请问,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AB两家企业如何来申报所得税?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分立项的填写,是AB两家公司分别填报,还是只需要A填写分立就可以?帐载金额是账面价值,税收金额是填写评估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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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请根据企业分立情况分析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