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丢失普票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一下,我们16年开了一张普票给客户一直没收到款,现在落实到客户说没收到发票,说是丢失了,但我们16年已经开票了也做账了,客户要求我们再开一张新发票,我们觉得太不合理,想咨询一下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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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同一笔业务,一般情况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二、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