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租赁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想请问一下,我公司没有车辆,日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想问目前开票有什么要求吗?因为我们是一年期限的合同。每月每辆车800元,但为了简便处理,均要求员工12月再去税务局开票,凭票支付全年9600的费用,最近员工去开票,均遇到柜台不同的要求,有的要求要提供每月支付的凭据,有的要求提供公司每月付款的会计凭证,有的说是一次性支付需要交1800的税费,想请问下现在的开票要求是怎么样的呢?税费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一定要每月800一车一人支付吗?开票人数一多,实在有些太麻烦了,望能有个简便的处理方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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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代开车辆租赁发票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 >2.3.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明确。
个人出租有形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个人车辆租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这里所说的“次”是指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方式请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