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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如何判定

09-29 我要评论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判定

留言时间:2019-12-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官 您好!

咨询: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间连续工作4年多,在2019年离职,2019年累计未满183天;比如工作期间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请问此外籍人员在2019年核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判定为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呢

根据哪个税法条文去判定呢,以上麻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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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综上,该外籍个人若2019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为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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