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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年终奖计税选择

09-29 我要评论

年终奖计税选择

留言时间:2019-12-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之前提问:公司年终奖在2019年春节前发放总额的80%,剩余20%在春节后发放。公司将其中80%用年终奖计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并入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可以选择年终奖的第二笔20%用年终奖计税,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疑问:回复看不懂,这个意思是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选择扣缴用综合所得的年终奖的第二笔20%用年终奖计税,扣缴用年终奖计税的8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请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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