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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具体联系主管局。但是主管局回复没有明确规定让我们自己看着办,若我司将交通补贴全部扣除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会有稽查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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