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具体联系主管局。但是主管局回复没有明确规定让我们自己看着办,若我司将交通补贴全部扣除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会有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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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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