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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分立的相关的所得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有关分立的相关的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分立日基准日是8月31日,B公司11月1日成立就需要建账,初始数据就是8月拆分的报表数据。按照分立协议,被分立企业A把部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到分立公司B,B承受有关的所有者权益如下: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2600万,未分配利润1500万,另外,B公司承受了A公司原来的房产账面价值(含土地、在建工程等)4800万,评估增值21万(但房产过户手续完成时间是在19年12月份)。请问,对于分立事项,A公司所得税该在什么时点申报,如何申报?还有个人所得税是在分立时间还是在房产实际过户完成后才申报?对于个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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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48号)第三条规定,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方面:请携带具体资料详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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