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官:您好!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买合同约定需代建邮政办公楼,并按土地合同约定购买价移交给相关部门,现办公楼建设完成移交给邮政局,邮政局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后缴纳了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此部份收入是否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相应的代建成本是否作为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20%?请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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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