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税务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非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大股东按评估值价格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LLP(此转让附近时间曾以同样价格转让给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现在公司被一家A股上市公司以增发股份的方式收购,此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也一并被收购。根据证监会规定LLP以基准日前20日平均价格85%换取了上市公司相应股份。该等股份将在计入员工持股平台LLP12个月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请问:
1、此案例中员工持股平台LLP是否有纳税义务?
2、如有,是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基础纳税?
3、员工个人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在什么时候确定?
4、计税基础是否就是15%的优惠部分?
5、是否按20%税率,还是并入当年工资薪金纳税?
6、如果应纳税金偏高,员工尚未实现收益,是否可以分5年缴纳
7、该纳税的地点在LLP所在的还是在每个员工投资者个人所在地?
8、员工持股平台LLP是否有义务帮个人投资者代为申报相关个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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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述情况特殊,请纳税人携带具体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