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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纳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常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经过几次发放办案补贴了解到,每个月的办案补贴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纳税。请问为什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属于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援助条例》为行政法规,系国务院制定(仅标准由省级政府部门核定),对全国统一适用,应理解为国家统一规定,且该条文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根据办案成本核定的,并不是发放给律师的报酬,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当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知道前述理解和贵局的理解有何出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法律援助补贴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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