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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法上说“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请问税官若是纳税人得了大病,医生叫病人要自费购买救命药(国家目前还未纳入医保目录,药品有开纳税人个人姓名发票2019年自费药发生了好几万元)可否能算医药费?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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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未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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