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原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后,被合并单位原有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作为新合并公司的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问题所述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被合并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