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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物业的房产税

09-29 我要评论

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物业(如幼儿园、酒店),非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包含土地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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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造的物业(非商品房),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判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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