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房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屋验收有多个维度,比如:1、规划、绿化、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验收;2、质监站:质监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3、建设局:最终验收,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对此,房产税法中办理验收手续应参考哪个标准?是按照质监站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还是按照建设局最终验收通过的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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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办理验收手续原则上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的时点进行判定。但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