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小微企业已提完折旧的汽车(2008年购买),现4000元出售给个人,该交哪些税,如何计算?除合同外还应有哪些附件?
2、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该在主表和附表哪些行次申报?
3、留言成功后怎么查询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1、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若你司符合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市区税率7%,县城、镇税率5%,不在市、县城、镇税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企业所得税。若你司转让车辆,经过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后有取得营业外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税率为25%。 若企业为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率优惠政策。
四、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转让二手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若你司通过二手车销售市场进行交易,由二手车销售市场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代扣代缴了税款,则你司无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申报。若未由二车手交易市场开票并代为缴纳税款,你司亦没有开具发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6列“未开具发票”对应栏次。
3、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若已回复的问题,可点击“咨询-网上留言”栏目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