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服务众包模式下个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现在推出一些自然人众包服务平台,企业与个人通过该平台发包与接包。企业与平台结算所有费用,取得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与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为个人代扣个税 (按经营所得0.5%~1.5%核定征收),个人代开发票给平台,而无需按劳务报酬缴纳20%或更高的个税。
请问这种模式的个税处理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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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上述个人是提供什么服务?若是属于劳务报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