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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劳务报酬个税缴纳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劳务报酬个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聘请3位自然人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每人500元,按季结算,每月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问题1:按季结算,请问我能否每月给他申报个税?否则一次结清一季度款项就要1500,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这三人能否每月开具劳务发票,自然人开具劳务发票的数量是否有限制?问题3:劳务发票需由我公司为其代缴个税,今年有几个月忘记为其缴纳个税,可否在明年由劳务方自行汇算清缴补缴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以取得收入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如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建议办理营业执照,自行领用发票开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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