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更正申报滞纳金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部分员工去年12月,今年一月二月申报个税金额有误,需要更正申报,预计更正后,去年12月份少缴税金需要补缴,本年一月,二月多缴税金,需要退税。请问我们公司补缴税金需要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要算到现在吗?还是我们公司本年1月2月多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我司去年12月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只要从去年12月算到本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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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不可以用多缴的税款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