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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有关房产税的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有关房产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分立日基准日是8月31日,B公司11月1日成立就需要建账,初始数据就是8月拆分的报表数据。所以B公司11月1日就会体现有房产,但因为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过户手续到12月20日才完成,那么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权属上房产还是属于A公司。针对这种情形我想请问一下,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房产税是由A还是B来缴纳?如果是由A缴纳,但是A账上没有房产,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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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条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应由A公司缴纳房产税到变更产权的当月月末,如有特殊情况,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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