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允许员工在当地租房后凭发票报销一定金额的房租费,这项房租费是否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法规依据是什么?
(2)公司派遣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几年,是否可以按厦门市规定的限额内的标准享受出差津贴免征个税?在期限上或者其他方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定义为出差津贴而享受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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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员工取得的租房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目前税法上暂无对出差的定义,请纳税人携带具体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