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开办费如何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办费可以选择分期(不低于3年)摊销或者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小企业开办费放管理费用,在利润表就会体现损益,但是所得税申报又规定:筹建期的支出不计入当期亏损,所以企业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做一个整体的纳税调增,最后以零申报上去,到下一年度有生产经营时,再一次性调减开办费,请问,这样的处理正确吗?不然,开办费该如何体现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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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开(筹)办费的处理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