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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哪些附件做为凭证附件?

09-29 我要评论

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哪些附件做为凭证附件?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比如我司2017投资A公司100万,2019年打算退股A公司,经协商A公司只退90万,我司将10万计入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需要哪些附件作为备查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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