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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开具相关事宜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开具相关事宜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再B公司为A公司做了广告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A公司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C公司;A公司称,因C公司是他们产品供应商,届时C公司会以返利方式返给他们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广告费的等额产品。请问B公司可以开票给C公司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B公司向A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并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款项,B公司应开具发票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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