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1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需要向某公益事业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他们只提供了单位全称,可以开具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若购买方为非企业的,可以不用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