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厦门  >  厦门市税务局:关注!免税项目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厦门市税务局:关注!免税项目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对于免税项目如何对应想写到申报表?

留言时间:2020-02-2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敝司是一家住宿企业,请问敝司1月开具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月因为疫情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按估计,应该在3月才能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请问,敝司在1月是按应税申报上去,在2月和3月增值税申报表该如何对应填写?敝司想在2月申报表中:附表一,未开具发票6%的填写负数5万,在未开具发票免税项目填写53000的数据,然后在对应减免增值税填写免税金额53000.另外3月申报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在附表一,增值税6%的专票部分填写-50000,在未开具6%填写50000,在开具普通发票免税项目填写53000,在未开具免税项目填写-53000.然后减免增值税申报表不用写。请问这样填写正确吗?另外免税金额是写合同金额53000还是不含税的50000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