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免税对应进项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0-02-2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敝司是一家运输公司,按规定运输疫情所需物资是免增值税的,但是我们还是有应税项目,那我们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还有汽车维修费等这些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如果敝司可以区分使用在应税还是免税项目的金额,贵局是如何来来认定企业区分项目的准确性?还有如果企业不能区分,又该如何处理?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