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员工于2019年9月入职,因财务人员原因,未缴交社保。
2、2020年2月补缴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个人部分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全额在2020年2月工资中扣除;
b、按所属期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中逐月扣除,并修改每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次性补缴多月的社保费,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在一个月扣除。因此,上述方案b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