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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注!社保补缴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社保补缴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员工于2019年9月入职,因财务人员原因,未缴交社保。

2、2020年2月补缴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个人部分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全额在2020年2月工资中扣除;

b、按所属期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中逐月扣除,并修改每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次性补缴多月的社保费,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在一个月扣除。因此,上述方案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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