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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资源税介绍

09-29 资源税介绍 我要评论

厦门税务:资源税介绍

发布日期:2019-09-16

来源:厦门税务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

  三、税目

  资源税法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四、税率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分为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铀、钍、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

  五、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具体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具体适用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八、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九、减免税

  免征:(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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