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月 小规模5%有降么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小规模开房屋经营租赁的还是5%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适用上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