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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2-5月 小规模5%有降么

09-29 小规模5 有降 我要评论

2-5月 小规模5%有降么

留言时间:2020-03-3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小规模开房屋经营租赁的还是5%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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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适用上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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