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开红字发票,退回租金,增值税怎么申报,一定要签补充协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若疫情期间你司有免租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免收租金期间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进行增值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