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收到个税手续费,计算增值税按多少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于2020年3月5日收到税务局返还的2019年度个税手续费,根据相关政策湖北以外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5月增值税适用1%税率,该笔业务应该按照1%还是3%计算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2019年度个税手续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取得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