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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医用口罩出口退税

09-29 医用口罩出口退税 我要评论

医用口罩出口退税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出口企业没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可以出口医用口罩,享受退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贵司是否有出口医用口罩的资质,不属于涉税问题,请向海关等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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