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票
留言时间:2020-04-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生产销售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向农户购买农产品时是否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给农户?或者需要开具什么票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一、关于收购发票的领用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由农户开具或代开发票给你司,富恶化条件的,也可由你司申请收购发票开具。